梁彼得案,听听法律界人士咋说 ——聚焦纽约华裔警员梁彼得案(之三)

导语:梁彼得案发生后,华人社区群情激奋。其情可谅,但美国毕竟是法治社会,凡事以法为度。且让我们撇开情绪浮沫,听听法律界人士如何评析此案。理性、客观、审慎的态度,可能对梁案最终得到合适处理更有裨益。本文综合整理了纽约《侨报》、《洛杉矶房地产》等媒体相关报道。

 

纽约华裔律师莫虎:

律师应在五方面继续挖掘证据及法理依据

梁彼得一案结果已出,虽然令华社哗然,但是更要理性面对。目前虽然陪审团已经作出裁决,但是并非梁彼得一点机会也没有。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有最终裁决权,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只要其认为裁决结果与法理推断有着较大出入时,即可否定陪审团的裁决。目前唯一的机会,也就是梁彼得的律师拿出新的证据来支持梁彼得并非有意要枪杀葛利,同时也希望法官可以从法理以及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深思熟虑。

mohu

目前梁彼得律师应该在以下5点继续挖掘证据以及法理依据。一,梁彼得有没有权利拿枪?二,枪支走火算不算意外?三,梁彼得是否意识到枪支走火后其行为所承担的风险?四,在枪击发生后的4分钟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五,梁彼得抢救葛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能力抢救葛利?

如果梁彼得律师可以让法官重新认真地从法律专业角度审视此案,也许会得出与陪审团大相径庭的结果,只要法官认定检方的副检察官侵犯了梁彼得的权利,违反了常规程序,梁彼得就有翻案的可能。果真如此,就不用继续上诉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是联邦法院。

梁彼得在当初执勤政府楼时存在过失,但是其最大的错误在于被起诉后对于自己命运处理得不够理性。美国警察是美国公职人员,在其权力范围之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一旦因为使用武力致人死亡确要对簿公堂的话,大部分警员都不会让陪审团来裁决。

警员使用武力必须在一个特定环境下,一切流程是有严格的司法界定的。遇到问题,警察不能乱开枪,但也不能不开枪,武力可以致人死亡,因此警方开枪的一切过程都要经过法理的严格检验。因此只有拥有完备法律知识的人,才可以最终决定警方开枪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

梁彼得所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其更换律师后,提出要求陪审团进行裁决,而非让对法律最权威最了解的法官断案。也许梁彼得的律师认为,该名韩裔法官任职法官时间并不长,其还有曾作为检察官十几年的履历,同时在多起警方枪击致人死亡案后的非常时期,这都为梁彼得最终能否脱罪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梁彼得是一名并不会“说话”的警官,由于其语言表达不够流利,因此其律师很有可能告诫梁彼得不要将自己暴露在陪审团的质询下。因此,梁彼得采取了回避的姿态,将表现自己无辜的机会白白放弃,让陪审团没有办法了解梁彼得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

梁彼得最终没有得到纽约警方的全力支持,他可以说被自己的“老东家”抛弃了。同时梁彼得一案让纽约警方非常难看。自己的警员被判有罪,这本身就说明警察的体制出现了严重问题,这不仅是纽约警察的问题,也是全美警察的问题。背后则是对未来警方新警培训制度及执法体系提出了新的考量。

梁彼得是在身穿制服,在其管辖的区域内执勤时不幸枪支走火击中青年葛利的,他有权力采取一切他认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来制止犯罪。而其正是在这种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意外,但最终法律并没有保护好这样一位工作中的警员。如果说负责,纽约市警总局也应该负有相当的责任。

陪审团的裁决再一次给纽约警局响亮的回应。这就是他们针对政府楼巡逻的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大改,是否要继续将它们的警员置于危险之中,还不被法律所保护。这将直接导致警员继续执行此项任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不但政府楼巡视制度需要修改章程,新警的训练以及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都要进行大调整,在处理突发案件前后可以看到纽约警员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这是不能被容忍的。

可以说,是体制的漏洞把一直按规定执行任务的梁彼得推向了极度危险的境地,反过来全部的责任却都要梁彼得一人承担,这是严重的不公平。

 

休斯顿华裔律师曹青桦:

梁案面临量刑和上诉两大法律挑战

在美国,人们做事都依靠专业人员,本案也一样。梁警官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里需要最好的法律团队的帮助。华人要慷慨解囊资助他获得最好法律服务。

caoqinghua

梁警官面临如下法律挑战:

一是量刑。梁警官被判的二级杀人罪,按纽约州法律属于C级重,其量刑幅度非常大,一年到十五年。按照我个人对量刑原则的理解,十五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不是说一定就是一年。量刑一般自动取中,即7.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则酌情在此之上加刑,但不超过15年;如果有减轻情节,则酌情在此之上减刑,但不低于1年。另外,不管几年,都有可能获监外执行。这时候就看律师的功夫了。不同水平的律师会有不同的量刑结果。因此一定要有顶级律师才行!

二是上诉。很多人都在喊上诉,但不是任何案子都能上诉的,如果找不到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或事实性的错误是没有上诉资格的。这需要把整个过程细细地捋过来,找到致命的突破点,完成这些非最顶尖最有经验的律师不可。在我看来,本案在法律和事实问题上都大有文章可做,甚至应该挑战适用法律。枪械具有固有的危险性,警察在危险的情况下误用枪支是很容易伤人性命的,可是警察的职业本身又不能不涉及危险情况。那么,是否应当给执法者某种程度上的赦免?在危险情况下如果警察都面临丢失性命或失误便要坐牢,谁还当警察?哪个警察还愿意勇斗歹徒?从公共政策角度判梁警官有罪对全社会是好还是坏?上诉如果想有胜算一定请高手。这还是需要钱。

不少人都怀疑对梁警官的起诉是把华裔挑出来作替罪羊,对梁警官的不公平是对华裔的不公平。如何应付这个局面,仍是按美国游戏规则出牌,仍是扬长避短!美国政府是相当透明的,老百姓可以检查政府的行为,很多专业律师更是精于此道。那我们就出钱雇顶级律师查他们吧,看看到底在起诉梁警官的过程中有没有种族歧视的因素?梁警官因失误导致击发枪械误杀Gurley,纽约警察局是不是应付一定的责任?查不出所以然则已,一旦查出在起诉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特别是有种族倾向,那绝对要追究责任者个人的责任。记住,空洞地反对一个群体(比如社会、比如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警察、政府等等)除了过多树敌以外,起不到抑制个人行为的作用。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是会抑制群体的(比如,梁警官被判刑后很可能对所有纽约警察产生“冷却效应”,警察们不愿认真执法了)。如果查出有人在起诉梁警官过程中掺有种族因素,那我们决不轻饶,绝对要“见血”。

记住,如果对华人施加种族歧视的后果都是开除、辞职、被公众舆论大张挞伐,那就没人敢欺负华人了。

 

Share

Related Posts

About Us

Global video Media is a new-trend Internet video Media & PR/Ads company established by multimedia technology. Founded by professionals, elite & scholars in US, We are an independent and advanced media organization headquartered in New York City.